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38,842.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保险费(包括:第30期的保险费1,707.29元;及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月为一期,每期保险费为1,809.34元。保险费以12,563.33元为限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