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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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1104民初2121号 原告:盘锦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金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田,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原告盘锦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盘锦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电梯费5301元;2、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入住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该房屋面积为89.27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为1.2元,电梯费每年480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未缴纳物业费及电梯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费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柏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4010元;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柏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阳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园园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