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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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00870.50元;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曹永和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157491.12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被告***承担2900元,三原告承担500元(诉讼费已由三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原告);反诉费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鉴定费1849元,共计3739元,由三反诉被告承担3039元,由反诉原告***承担700元(反诉费及鉴定费已由反诉原告垫付,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