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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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按年利率8.3998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8.3998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原告已预交1754元),减半收取1754元,财产保全费1322元,合计30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