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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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655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飞迅。 被告:***,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石一夫 审判员陈玉珍 审判员黄俊慧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汝彤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