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655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飞迅。

被告:***,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石一夫

审判员陈玉珍

审判员黄俊慧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汝彤

裁判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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