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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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林场片的一块宗地〔贵国用(1995)字第××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