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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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