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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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6民初119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日 开庭日期:****年11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6月**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29日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借款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借款。 2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及口头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20年6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15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意见: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将15000元给付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借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负担: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3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航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张怡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