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17.02元及该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每期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小区公摊水电费、电梯年检费及维保费、垃圾费、灭火器年检费共计318.9元;

三、驳回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40元,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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