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借款本金6280000元及同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如若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临夏市风林路天丰花园8号楼一层商铺、临夏市永宁路金德公司集资楼7号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5760元,由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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