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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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上诉费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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