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临夏分行偿还拖欠本金11937.22元及利息、未到期本金141666.90元及利息,并支付2018年5月2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临夏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所集资的临夏市××路房产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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