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偿还***借款本金935333元及利息(利息以935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偿还***借款本金4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8965元,由***负担2897元,***、***负担26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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