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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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偿还***借款本金935333元及利息(利息以935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偿还***借款本金4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8965元,由***负担2897元,***、***负担26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