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
临夏市穗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9日的利息12353.88元、罚息641.23元,合计211995.11元;

二、被告***承担原告贷款本金199000元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临夏市穗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