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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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混凝土货款98970元及利息(利息以989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