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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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18432元(自2016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息合计42432元。(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