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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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还款,则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被告***作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号、坐落于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学府名苑5#综合楼南—14门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