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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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某2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元、承担利息125020.21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25日),合计465329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某2追偿;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2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4286元,由被告张某2、***、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