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2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元、承担利息125020.21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25日),合计465329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某2追偿;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2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4286元,由被告张某2、***、张掖鸿康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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