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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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5)周执字第2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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