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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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支付垫付款罚息259596.63元; 二、被告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8300元; 三、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应给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539元,由衡阳领欣铜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负担2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