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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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已付9万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已付2万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怀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