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查封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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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志新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四路60号泉顺﹒北岸生活XXXXXXX的房屋一套(不动权证号:XXXXXXXXXXXX,房屋建筑面积:125.29㎡,共有人:胡贤)。 二、被执行人谢志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志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谢志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志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