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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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乡宾之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381执恢4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自强、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38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谭自强、谭海燕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449.04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381执恢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谭自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街××楼××栋××号房屋(房产证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9号,国土使用证号为:湘乡国用(2008)第B××2号),于2021年6月17日在淘宝网上以450976元拍卖成交。本院将259954.47元(含评估费6500元、诉讼费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扣除执行费3800元、辅拍费2500元、公证费1000元、腾退费用2000元后,因两被执行人对余款分配未达成一致协议,暂提存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审判员刘辉南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