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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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有效。 二、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132090.32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944元,由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