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州华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工程价款35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利息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328500元自201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21500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8元,由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交纳,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8元。(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裁判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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