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扬州华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工程价款35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利息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328500元自201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21500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8元,由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交纳,扬州光耀电子热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8元。(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