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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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2%,自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