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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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咸阳关中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华龙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咸阳帝辰彩印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功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621万元。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对被告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关中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制药有限公司、咸阳帝辰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以抵押合同为准)在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50元,由被告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