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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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金钰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03执204号 宝鸡金钰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金钰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0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金钰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802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宝鸡市银光电力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处执行到期债权28540元,申请执行人宝鸡金钰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3执2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