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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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爱康君安诊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十二万五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磊富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