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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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大衣柜、电视柜、鞋柜、玻璃茶几、冰箱、微波炉及洗衣机各一个(具体规格以《房屋租赁协议》为准);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的占有使用费二千六百六十七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恢复原状的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元(先以一万一千元抵扣);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负担992元,由被告负担186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1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116元,由被告负担425元(被告已交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