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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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 曲靖市马龙区福盛陶瓷有限公司 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市马龙区福盛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602699.9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39元、保全费人民币3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承担346元,被告曲靖市马龙区福盛陶瓷有限公司承担8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