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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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11月27日的贷款本金209,637.3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7日的利息2,934.3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09,63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