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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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蜗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合同》于2020年4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蜗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800元; 三、被告上海蜗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7,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上海蜗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