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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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贷款本金92,690.56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2,967.20元、逾期利息375.28元、复利83.3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95,657.76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被告***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两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被告***、***所欠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责任的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比例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共同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