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星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太原市星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如家酒店(建南汽车站店)经营权及全部资产交还原告***、***经营;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约支付原告***、***酒店经营权转让款(从欠付转让款之日起至酒店交付原告经营之日止); 三、被告太原市星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