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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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9,250元、利息39,748.23元,合计788,998.23元”;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4,67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0元,合计17,561元,由北京正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65元,***、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