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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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94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康复费895元、交通费3000元,计10633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下余医疗费15671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营养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共计164454.78元。两项合计270787.7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付10000元;被告***已付9698.90元,从保险赔偿款中扣减,待其履行完案件受理费等义务后,下余部分予以退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鉴定费2936元,共计5642元,由被告***负担5414元,由原告***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