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红河县善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县善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46546.5元。 二、被告***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被告红河县善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