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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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 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汽修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 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78360元;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负担1883元;鉴定费1万元,由原告六盘水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57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负担4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