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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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宏日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工程款606796.4元及税金51902.48元,合计658698.88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60679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元及鉴定费6929元,由***、***共同负担,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