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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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杜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张天辉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扣减已偿还的1万元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4770元,由上诉人杜云鹏与上诉人国佳宁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945元,由上诉人杜云鹏负担7645元,上诉人国佳宁负担1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