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杜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张天辉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扣减已偿还的1万元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4770元,由上诉人杜云鹏与上诉人国佳宁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945元,由上诉人杜云鹏负担7645元,上诉人国佳宁负担1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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