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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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再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并应在核算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