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藏0103民初202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在藏经商,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在藏经商,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在藏经商,住***。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杰旺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玛晋巴,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在藏经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桑旺堆,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旺益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足加,具体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欠款1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435522.9元(2014年12月31日至今)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4日,第一被告与杨树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将日喀则谢通门雪别铅锌矿山探矿工程项目交给杨树华施工,2012年10月17日第一被告与杨树华签订了《补充协议》,2014年5月26日,三原告、第一被告与杨树华解除了第一被告与杨树华的合同关系,约定将杨树华之前缴纳的3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杨树华,并向其支付20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因杨树华欠三原告500万元,故三方约定将杨树华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三原告,并将三原告指定为收款人,协议明确约定第一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如若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该款项,承担10%的违约金。2014年12月30日前被告一已向三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150万元,经三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4月1日被告一向三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三原告150万元,其约定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还清,如未还清,一切损失和利息由***承担,连本带利还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仍未还款,三原告再一次向第一被告催要无果,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3月8号还清该款,如未按时还款将承担10%的违约金。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三名原告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被告***书面提供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二、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三名原告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第一被告***书面提供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内部如何分配80万元款项与被告***、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四、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在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三名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8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西藏天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28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取整后收取12143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正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巴桑普赤

书记员拉珍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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