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拖欠的利息人民币29,45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2,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294.18元; 三、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其公司厂区内评估价值331.64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后剩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