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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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30213.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尚欠保险代偿款人民币30213.9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应支付保险费人民币3515.3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当事人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