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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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景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景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最美的还是我们新疆》(具体见附表)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景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95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景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