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与***之间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截至2021年2月2日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8638.42元,并偿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

二、如***未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天津市东丽区××花园××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计44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8-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