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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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与***之间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截至2021年2月2日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8638.42元,并偿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执行); 二、如***未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天津市东丽区××花园××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计44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