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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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纳(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纳(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12219元。 二、被告恒纳(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违约金2354元,2021年5月21日后的违约金,以下欠劳务报酬122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恒纳(天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