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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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银利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深圳皇家睿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204,7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以(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为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元,由被告***、***各负担2017.5元。原告预交的40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1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