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新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维修基金、公共公摊费合计9555.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7.1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1日起;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5.3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21日起;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3.5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85.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分别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 驳回原告北海鸿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